(網經社訊)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審結了原告北京人人車舊機動車經紀有限公司(下稱人人車公司)訴被告優(yōu)舫(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優(yōu)舫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認定,優(yōu)舫公司擅自使用“renrencheshi.com”域名、開發(fā)“人人車”“人人車二手車”APP等行為已構成對人人車公司“人人車”服務名稱及“renrenche.com”域名權益的不正當競爭,判令優(yōu)舫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人人車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共計570萬元。
據了解,在該案中,人人車公司訴稱,其早在2014年5月前就已經在先將“人人車”作為商標和服務名稱用于“二手車經紀”服務中,服務已覆蓋數十個國內大中型城市,月交易量超過萬輛,位居同行業(yè)前列,“人人車”“renrenche.com”在“二手車經紀”服務上已具有了較高知名度,成為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人人車公司曾主張“人人車”“renrenche.com”構成未注冊馳名商標)。人人車公司認為,優(yōu)舫公司自2017年1月開始,在多家應用商店上線使用“人人車”“人人車二手車”名稱的APP,從整體、字形、顏色等多方面摹仿人人車公司“人人車”商標、名稱,力求從多方面模糊與人人車公司所經營的“人人車二手車經紀”服務的邊界,制造混淆,并且利用未獲得商標專用權的申請商標向各大應用平臺進行惡意投訴。優(yōu)舫公司主觀上具有明顯的惡意,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針對人人車公司的上述指控,優(yōu)舫公司辯稱,人人車公司不得主張對“人人車”標識享有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權,人人車公司不享有“人人車”注冊商標,其對“人人車”的使用行為系對他人注冊商標的使用,亦不具備主張“人人車”標識構成知名服務特有名稱的主體資格。在案證據也難以證明人人車公司通過對于“人人車”標識的實際使用行為產生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權。優(yōu)舫公司依法享有相關類別上“人人車”商標注冊商標專用權,為其依法使用“人人車”商標的法律基礎。綜上,優(yōu)舫公司認為其并不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人人車公司與優(yōu)舫公司均為利用互聯網、移動互聯網技術,以車源主體和買家主體為服務對象,實現二手車流通服務的市場主體,故二者之間存在競爭利益沖突和交易機會爭奪,存在競爭關系。人人車公司具備主張“人人車”名稱及“renrenche.com”域名構成有一定影響的服務名稱等權益的主體資格,并且可以在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持續(xù)時間內據此主張權利。人人車公司于2014至2016年通過APP推廣、地推、網絡視頻投放、新聞軟文等形式,對“人人車”“renrenche.com”品牌及相關網站進行了大量且廣泛的宣傳與推廣,其提交的審計報告亦可佐證在相關市場中擁有一定的市場份額的事實,在被訴侵權期間之前已經在市場競爭中具有一定影響,“人人車”及“renrenche.com”已分別在線上二手車經紀服務領域構成有一定影響的服務名稱和有一定影響的域名的主體部分。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還認為,根據在案證據,被訴侵權期間優(yōu)舫公司選擇使用與人人車公司“renrenche.com”域名相近似的“renrencheshi.com”作為公司域名,開發(fā)及主辦有與人人車公司“人人車”(www.renrenche.com)網站名稱相同的“人人車”(www.renrencheshi.com)網站,開發(fā)有與人人車公司“人人車”“人人車二手車”APP名稱相同及近似的“人人車”、“人人車二手車”APP,優(yōu)舫公司備案的上述網站和開發(fā)的上述APP中,亦有大量包含“人人車”“人人車二手車”字樣的宣傳語。上述事實足以證明優(yōu)舫公司存在利用“人人車”標識和“renrencheshi.com”域名,造成與人人車公司提供的服務產生混淆,并誤導相關公眾訪問其開發(fā)及主辦的網站、下載并使用其開發(fā)的APP的故意,已構成不正當競爭。
此外,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人人車公司與優(yōu)舫公司均為利用互聯網、移動互聯網技術,包括網頁、APP等,整合二手車車源和二手車需求信息,實現二手車流通服務的二手車經紀機構。優(yōu)舫公司在此過程中提供的服務本質上為以車源主體和買家主體為服務對象的居間經紀服務,與優(yōu)舫公司現有“人人車”商標所屬商品或服務類別并不屬同一范疇。因此,優(yōu)舫公司依法使用“人人車”商標的抗辯主張不能成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優(yōu)舫公司停止使用包含“人人車”文字的網站名稱、APP名稱,停止摹仿人人車公司網頁及APP,注銷其“renrencheshi.com”域名,在其官網首頁顯著位置和相關手機應用平臺首頁刊登聲明,消除因不正當競爭行為造成的不良影響,并結合人人車公司為消除優(yōu)舫公司投訴及網站、APP混淆所帶來的負面影響而支出的廣告費等實際損失,綜合考量廣告發(fā)布的時間、內容、相關費用及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性質,酌情確定前述賠償數額即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共計570萬元。(來源:公眾號“中國知識產權報” 文/呂可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