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經社訊)2018年12月,勞動者馬某到金山區(qū)勞動保障監(jiān)察大隊(以下簡稱:金山大隊)投訴義烏市某服飾公司未按規(guī)定繳納其2015年4月至2018年 11月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投訴中,馬某表示其在義烏市某服飾公司駐金山區(qū)運營部擔任客服主管一職,工作期間未簽訂過勞動合同,馬某在投訴時僅提交了一 份離職證明(注明入職時間為2015年4月,離職時間為2018年11月)以及零星幾個月公司的轉賬憑證作為證據材料。接報后,金山大隊依法受理并按程序 展開調查。
經了解,該服飾公司金山區(qū)運營部實際是某品牌內衣的天貓旗艦店,負責旗艦店訂單處理及售前、售后服務工作。該服飾公司負責人表示,2015年4 月馬某的朋友汪某在淘寶網上開了一家服飾店(以下簡稱“淘寶C店”),請馬某協(xié)助負責訂單售后工作,當時淘寶網針對個人用戶開店僅憑個人身份證即可免費經 營,無需辦理工商登記,淘寶C店并沒有企業(yè)法人主體。2017年3月,為了拓展業(yè)務,汪某與該公司簽訂了合作協(xié)議,接管了該公司天貓旗艦店的運營業(yè)務,由 馬某擔任客服主管一職,直到2018年11月馬某主動提出離職。馬某雖早在2015年4月就協(xié)助汪某一起經營淘寶C店,但其與該公司的勞動關系實際從 2017年3月才建立,因此公司僅同意補繳馬某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2015年4月至2017年2月期間與該公司不存在勞 動關系。因馬某與運營部負責人關系較好,當馬某離職后,以找工作需要為由,讓公司出具了一份離職證明,入職及離職時間都是根據馬某要求填寫的(公司提供了 一份與馬某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作為證據)。隨后,監(jiān)察員向馬某了解相關情況,馬某表示認可公司對其工作經歷的陳述,但是她認為自己從2015年4月開始幫助 其朋友開網店,是否應由其朋友負責繳納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針對馬某提出的這一問題,監(jiān)察員向其解釋:社會保險繳納的前提是建立勞動關系,勞動關系的用 工主體應經審批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的,而其2015年4月至2017年2月經營的淘寶C店無需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不屬于法定的用工主體。
綜合點評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為:
一、淘寶C店能否成為用人單位?
根據2019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商法》)第十二條之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 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由此看來,《電商法》實施后,不論是淘寶C店還是微商、平臺小程序等經營,都需要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依據法不溯 及既往原則,2019年1月1日之前汪某經營的淘寶C店經營無需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
勞動關系主體資格合法性要求用工主體必須是經過合法登記的法人,因此案例中汪某在2015年4與至2017年2月經營的淘寶C店不能作為用人單位,2019年1月1日之后所有的電子商務平臺對外經營,如淘寶C店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所調整的勞動關系主體。
二、民事雇傭關系與勞動關系的區(qū)別?
馬某在2015年4月至2017年2月期間為汪某提供勞務,屬于民事雇傭關系,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期間與義烏市某服飾公司訂立勞動合同,存在勞動關系。民事雇傭關系與勞動關系區(qū)別在于:
一是受調整的法律不同。勞動關系受勞動法調整,民事雇傭關系受民法調整。因此,金山大隊對本案中馬某受汪某雇傭期間的勞務行為,無權處理。
二是享受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勞動者有權主張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用人單位有繳納社保的義務,民事雇傭關系中,雇員除了勞務報酬外,無其他福利待遇。本案中,淘寶C店不負有繳納雇員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
隨著新業(yè)態(tài)崛起,勞動用工形式也愈發(fā)多樣化,在實際用工中,用工單位都須以勞動法為基準,強化合法用工意識,處理好勞資關系。(來源:勞動報;編選:網經社)